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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331号之三

安徽省枞阳县新丰牧业有限公司与刘长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枞阳县新丰牧业有限公司,刘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31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新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经理。

被执行人:刘长友,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望江与被执行人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刘长友已与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新丰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