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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59-1号

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0号赛格电子市场B1051,组织机构代码L4966554-0。经营者吴振庚,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0号4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9299330-1。法定代表人肖瑶,总经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得力佳电子经营部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