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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6409号

张昂,张晓娜与封莉,张华凯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409号原告张晓娜,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昂,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华凯,男,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封莉,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张晓娜、张昂诉被告张华凯、封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晓娜、张昂未向本院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向原告张晓娜、张昂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

原告张晓娜、张昂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益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席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