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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187号

李一平与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一平,杜天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87号申请人李一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杜天恒,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一平申请执行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杜天恒偿还申请人李一平借款4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杜天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一平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