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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113号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113号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杭,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佩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春红,山东海化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