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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刑初780号

林冬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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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780号���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林冬冬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林冬冬认罪认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林智被告人林冬冬,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04080038罪名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6年5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林冬冬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7mg/l00ml)驾驶浙C593**轿车驶至信河街中国银行前段时,与黄建武驾驶的浙C305**轿车碰撞,林冬冬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赔偿对方损失1980元。量刑情节自首、发生事故且负全责、赔偿损失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刑罚拘役一个月,缓��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先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