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409号原告朱红军,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占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军诉被告王占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军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军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红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