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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59号

吴秀梅与黄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秀梅,黄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梅,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冷沟屯。

被执行人:黄德良,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申请执行人吴秀梅与被执行人黄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6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万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37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德良的工资账户,每月冻结2500元,冻结12个月,攻讦3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需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文彬

审 判 员  林晓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美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