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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2-3号

沈道荣与任秋秋、张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道荣,任秋秋,张风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沈道荣,居民。被执行人任秋秋,居民。被执行人张风英,居民。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秋秋、张风英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道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张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县支行账号为62×××14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张风英承诺用其工资偿还借款,并将工资卡交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凤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县支行账号为62×××1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宗海

审 判 员  南金俭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