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振山,农民。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代表人卢忠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组长。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代表人卢兆明,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卢兆光,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委会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振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16)桂1222执61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振山生产开发资金12144.63元,承担执行费82.00元,合计12226.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在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有尚未拨付的移民补偿款。2016年5月30日本院做出(2016)桂1222执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一组、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景言屯二组在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享有的移民补偿款人民币12226.63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振山完毕。为此,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仕雄
审判员 韦 安
审判员 王细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覃图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