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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122-1号

林少卿与杨世武、张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少卿,杨世武,张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卿,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杨世武,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明娟,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少卿与被执行人杨世武、张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世武、张明娟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冻结执行人张明娟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财产权利;冻结执行人张明娟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单元房屋(权证号:LXXXX**)的财产权利;冻结执行人张明娟所有的在连江县明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99万元的股权。由于上述财产短时间无法及时变现还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池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