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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033号

鲜×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鲜×,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03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鲜×,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女,1950年10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鲜×因与被申请人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鲜×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我负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主要责任错误。我与祁×独生子意外死亡,祁×不愿意再生育导致矛盾升级感情破裂。我曾多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已经达6年以上。我因为久久不能离婚,无法合法生育子女,导致我62岁高龄才非婚生子,虽有过错,但也纯属无奈。祁×对待离婚问题采用躲避等非法手段,严重妨碍诉讼进行。法院对房屋分割的判决不利于双方生活。判决我对祁×进行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是不合法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