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景刚,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胡启敏,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执行人:蒋发兵,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元,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刚与被执行人蒋发兵、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蒋发兵、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景刚工资款4390元,并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刘开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