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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302号

上诉人关伟与被上诉人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伟,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105室法定代表人邵茂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关伟因与被上诉人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南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关伟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关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劲松

代理

审判员  夏奇海

代理

审判员  毕宣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