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105室法定代表人邵茂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关伟因与被上诉人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南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关伟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关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劲松
代理
审判员 夏奇海
代理
审判员 毕宣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