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190号
原告:田亚辉,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万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亚辉诉被告唐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亚辉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皖怀远驳565号船舶一艘,或者冻结被告唐万军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田亚辉以其所有的登记号为280206000051的船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亚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唐万军所有的皖怀远驳565号船舶一艘,或者冻结被告唐万军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田亚辉以其所有的登记号280206000051的船舶同时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赠与、抵押及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英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梓纬附:(2016)皖1204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