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77号罪犯李振坚,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民币共计43334元。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振坚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22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015年分别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至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