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