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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134号

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王常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34号王常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县,联系电话151×××××××6。葛洪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本院在执行王常俊申请葛洪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常俊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