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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716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716号

原告:赵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家辉,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