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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11号之二

秦青梅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青梅,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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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青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负责人韩兴正,系该公司董事长。秦青梅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陕西吉祥实��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与秦青梅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交付“正鹏爱欣苑”12-104号房屋,房价按约定2806元计算(并按当初约定的楼层递增或递减,秦青梅所选的楼层为21层,每平方米应减1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不合理费用。

二、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承担因其延迟交房导致房屋大修基金增加的8624元。

三、驳回秦青梅对被告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秦青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