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青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负责人韩兴正,系该公司董事长。秦青梅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陕西吉祥实��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与秦青梅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交付“正鹏爱欣苑”12-104号房屋,房价按约定2806元计算(并按当初约定的楼层递增或递减,秦青梅所选的楼层为21层,每平方米应减1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不合理费用。
二、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承担因其延迟交房导致房屋大修基金增加的8624元。
三、驳回秦青梅对被告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秦青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