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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221号

王志勇与薛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勇,薛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221号

原告:王志勇。

被告:薛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薛忠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