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221号
原告:王志勇。
被告:薛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薛忠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