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348号原告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学贵,男,回族,62岁,系该公司物业站站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胡礼,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驾校教练,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代理人张钿花,女,汉族,53岁,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胡礼之妻)。
原告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学贵、被告胡礼委托代理人张钿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管理并服务的××园业主,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该小区服务管理费自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0.36/每平米收费,2013年1月1日起按0.44/每平米收费。被告居住面积为119.01平方米,但被告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共拖欠原告物业费1256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25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当庭提供以下证据:委托物业合同二份(原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入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由原告对涉案小区物业提供服务的事实。被告胡礼对原告提供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物业委托合同。
被告胡礼辩称,被告胡礼拖欠原告物业费未支付属实,但被告未支付的原因是因为丢失二辆自行车,被告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另外原告将被告楼前原本属于公共用地的草坪改成了车位,因业主停车噪音较大,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日常生活。被告对自己的辩解主张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入住××园,原告与涉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世纪嘉园业主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涉案小区的物业交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费1256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世纪嘉园业主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原告受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应依相关规定及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其未缴纳物业费是因丢失二辆电动自行车,物业公司未予处理,且原告将公共用地改为车位,影响了被告的日常生活,因被告的辩解理由属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被告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礼支付原告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25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耀武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馨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