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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031号之二

李锦兰与蒙丽娟、蒙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锦兰,蒙丽娟,蒙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031号之二

原告:李锦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蒙丽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蒙永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兰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5.61元,保全费728.48元,合计151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锦兰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