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932号
原告:韶关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刘俊平。
委托代理人:梁恺如、何奇勋。
被告:苏俊杰,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770。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天主教爱国会诉被告苏俊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俊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天主教爱国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韶关市天主教爱国会负担。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