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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493号

吕旭旦、孙旭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旭旦,孙旭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吕旭旦,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孙旭南,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52号吕旭旦诉孙旭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旭南尚欠申请执行人吕旭旦人民币25000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懿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