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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78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区支行与唐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支行,唐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支行,机构代码:69064335-2。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唐坤,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