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19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
负责人:陈月国,行长。被告梁士凯,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宋加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杜庆岭,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乔西民,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告梁士凯、宋加祥、杜庆岭、乔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起诉。诉讼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5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