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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19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梁士凯、宋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梁士凯,宋加祥,杜庆岭,乔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19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

负责人:陈月国,行长。被告梁士凯,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宋加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杜庆岭,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乔西民,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告梁士凯、宋加祥、杜庆岭、乔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起诉。诉讼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5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