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26号罪犯黄君荣,化名黄东阳、黄世坤,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曾因犯收受贿赂罪、贪污罪于1993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年底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6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君荣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黄君荣财产性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黄君荣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君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