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20号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京钊,余庆县小腮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治祥,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治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张治祥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治祥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