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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489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傅佛华、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傅佛华,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吴爱光,傅炜生,老傅坦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489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苍村,组织机构代码05433041-9。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雪春,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溪县。被告傅佛华,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泰成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746200-0。法定代表人傅炜生,董事长。被告吴爱光,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告傅炜生,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告老傅坦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社口镇坦洋村原茶行(横楼),组织机构代码69662595-6.法定代表人傅佛华,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佛华、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吴爱光、傅炜生、福建老傅坦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达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 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