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16号李玉昌,男。白金才,男。李玉昌申请白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每月自动偿还申请人所欠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