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执461号

周兴萍与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兴萍,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萍,女,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695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辉申请执行人周兴萍与被执行人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5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因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了结本案,经讨论确定本案救助金额为350元,申请人表示领取救助金后放弃剩余金额,本案可以实体终结。以上事实由证明材料、执行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滇元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金了结本案并放弃剩余执行款的申请,本院可以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517号仲裁裁决书中周兴萍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鸣

审判员 邵昌生

审判员 朱勇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