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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82号

辛铁箭与郑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铁箭,郑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2号

原告:辛铁箭。

被告:郑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铁箭与被告郑安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铁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2.50元,由原告辛铁箭负担。

审 判 长  刘宇鸣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张胜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