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2号
原告:辛铁箭。
被告:郑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铁箭与被告郑安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铁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2.50元,由原告辛铁箭负担。
审 判 长 刘宇鸣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张胜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