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罗振萍。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炜。被告李向葵。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涂晓军、匡婷,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萍与被告赵炜、李向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萍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389元,由原告罗振萍负担。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