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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571号

刘扣宏与孙超、刘永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扣宏,孙超,刘永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71号申请执行人刘扣宏,居民。被执行人孙超,居民。被执行人刘永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扣宏与被执行人孙超、刘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扣宏于2015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扣宏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洪 星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笛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