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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68号

陈守犁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68号罪犯陈守犁,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7月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守犁于2010年7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守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守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27.4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守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守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