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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永霞、任占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永霞,任占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永霞,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

被执行人:任占发,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永霞、任占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1,930元,未执行61,93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1,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