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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280号

季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季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280号罪犯季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季勇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同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季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季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季勇于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季勇已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季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