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553号原告曾建国,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473号。法定代表人杨鲍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国与被告重庆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建国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曾建国负担25元。
审判员 李必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