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397号原告王XX,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王怡亮,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王江宏,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XX、王怡亮与被告王江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王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强
审 判 员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