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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397号

王XX、王怡亮等与王江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XX,王怡亮,王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397号原告王XX,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王怡亮,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王江宏,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XX、王怡亮与被告王江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王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强

审 判 员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