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93-1号
申请人:林先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吴林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周桂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林先文与被执行人吴林斌、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04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林斌、周桂兰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林斌、周桂兰名下价值460万元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洁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