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珊珊,女,1979年5月8日生,水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钟军,男,1975年4月12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1×××30内的存款4409.25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文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