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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1号之三

林珊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珊珊,女,1979年5月8日生,水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钟军,男,1975年4月12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1×××30内的存款4409.25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文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