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6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蔚县吉家庄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白色斯柯达牌(冀G×××××)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建设大街小肥羊饭店路口,与在路口左转的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蓝色马自达(冀G×××××)小型轿车相撞,致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5年12月28日16时,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任某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147㎎/100ml,属醉酒驾驶。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精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没有受伤,其知道有人报警后继续在现场等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白色斯柯达牌(冀G×××××)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建设大街小肥羊饭店路口,与在路口左转的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蓝色马自达(冀G×××××)小型轿车相撞,致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5年12月28日16时,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任某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147㎎/100ml,属醉酒驾驶。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林某对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供述,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测报告,蔚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害人林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检测报告以及交通事故认���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林某受伤的事实,故被告人任某关于被害人没有受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于庭后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春生
审判员 陶泽敏
审判员 张春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保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