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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986号

杜丽申请执行牛继文、徐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丽,牛继文,徐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986号

申请执行人:杜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牛继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徐翠林(系被执行人牛继文之妻),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杜丽与被执行人牛继文、徐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继文在招商银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牛继文在招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