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666号原告四川阳光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外达万路阳光小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32-8。法定代表人王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泽(特别授权),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陈俐宏,女,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阳明,男,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系陈俐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四��阳光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俐宏、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阳光洲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