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935号
原告:陶永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定远县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宋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永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李永刚(钢),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强、定远县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陶永强、定远县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强、定远县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陶永强、定远县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