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1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柯望华,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柯望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7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望华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柯望华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