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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2727号

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727号原告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万东,职务董事长。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286元,由原告四川省蜀越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