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行初1号

孙玉香与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香,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03行初1号原告孙玉香,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韩兆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香诉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玉香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香负担。

审判员  徐一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