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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喜龙,李强,乔利,吴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柳喜龙,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柳家村*组。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吴家寨村*组。被执行人乔利(又名乔丽),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北社乡北社村*组。被执行人吴稳锋,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吴家寨村*组。柳喜龙诉乔利、李强、吴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9135元(含借款20000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为888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0元,下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搜索“”